北京网尚涉嫌侵权案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

2008-7-22 18:04:0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贺学玲,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
诉讼代理人:付国江,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宝发计算机网络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33-53号三楼1号。
投资人:王中林。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宝发计算机网络服务部(以下简称宝发服务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于2005年9月27日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电影片《无极》的出品单位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MOONSTONE  ENTERTAINMENT INC。
2005年8月31日,中凯公司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约定以下内容: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同意以1390万元,将电影《无极》音像制品之相关版权(包括专有发行、出版、制作、复制、出租权)及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中凯公司;转让年限为交付母带之日起五年,形式为独家专有;在合同及授权期限内,若发现第三人有非法发行本节目等侵权行为的,中凯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制止,并获得索赔。
同年11月25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MOONSTONE  ENTERTAINMENT  INC出具《授权书》,称授权人(指上述四民事主体)作为电影作品《无极》的投资制作人,依法享有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授权中凯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独占性行使如下权利范围的版权权利:1、音像制品(包括VCD、DVD格式)的所有版权权利(包括制作、复制、出版、发行、出租权等)。2、基于互联网(包括广域网、局域网、有线和无线通讯网络)的图像和声音的传播和公开传播销售的权利等;上述权利为中凯公司独家享有,授权期限为交付母带之日起五年;在授权期限内,包括授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2006)穗证内经字第103267号《公证书》记载,2006年12月2日,应中凯公司申请,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座落在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33-53号宝华大厦三楼的“宝华网吧”,办理登记手续后使用该网吧的电脑按以下步骤操作观看电影:点击桌面“宝华影院”图标,进入“宝华网吧”页面,再点击“网吧影视”进入“中国网吧院线授权网吧:宝华网吧”,在“影视搜索”栏输入“无极”,点击进入“无极”影片页面,地址栏显示地址为:http://192.168.0.240/search.asp?film=%CE%DE%BC%AB&B1=%CB%D1%CB%F7,点击“无极(dvd).rmvb”播放影片。庭审中,将影片播放内容与中凯公司发行的电影《无极》DVD光碟音像内容对比,中凯公司、宝发服务部及北京网尚公司确认两者相同。
另查明:2006年7月28日,宝发服务部与广州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网尚公司)签订《数据缓冲服务器架设协议书》,约定以下等内容:广州网尚公司为宝发服务部提供数据缓冲服务器架设、维护服务,宝发服务部提供服务器硬件设施,服务器管理权限由广州网尚公司控制。服务器内所有资料拥有权归中国网吧院线所有,宝发服务部不得私自翻录、备份;广州网尚公司应保证宝发服务部影视更新系统的及时维修和维护;签约期限自2006年7月28日至2007年7月28日。同日,广州网尚公司收取宝发服务部“电影点卡”费用504元、服务费1440元。
原审庭审中,北京网尚公司承认其是“中国网吧院线”(网址http://www.netmovie.com.cn)的内容服务提供商。北京网尚公司与广州网尚公司是利润分成关系,北京网尚公司授权广州网尚公司在广州开拓业务,主要是向网吧推荐“中国网吧院线”影片、向社会观众销售点卡等。广州网尚公司的网上总服务器是受北京网尚公司控制的。
原审法院认为:中凯公司依其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签订的《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以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MOONSTONE  ENTERTAINMENT INC四单位的《授权书》,取得电影《无极》音像制品复制、发行等邻接权,以及该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处于授权期限内,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鉴于宝发服务部及北京网尚公司没有相反证据,原审法院不采纳其对中凯公司不能享有上述权利的抗辩。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穗证内经字第103267号《公证书》,宝发服务部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为公众提供电脑,通过链接其服务器可观看电影《无极》,因此,宝发服务部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电影的行为应予认定。
根据上述《公证书》记载的观看电影《无极》之点击路径、以及宝发服务部的陈述和举证,原审法院认为,第一,电影《无极》是从北京网尚公司经营的“中国网吧院线”(网址为 http://www.netmovie.com.cn)下载的。根据宝发服务部与广州网尚公司签订的《数据缓冲服务器架设协议书》,宝发服务部只是根据广州网尚公司的要求提供服务器硬件设施,数据缓冲服务器架设和维护由广州网尚公司负责,并由广州网尚公司控制服务器管理权限。宝发服务部已向广州网尚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获得从广州网尚公司下载电影的权利。而广州网尚公司是根据北京网尚公司的授权在广州开拓业务的,负责将北京网尚公司经营的“中国网吧院线”的电影向网吧推荐,广州网尚公司的网上总服务器也由北京网尚公司控制,北京网尚公司与广州网尚公司是利润分成关系。宝发服务部又未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订过电影等数据传输合作协议,其只从“中国网吧院线”下载电影,故可以认定电影《无极》是从“中国网吧院线”下载的。第二,宝发服务部自行添加电影《无极》的主张证据不足。虽然宝发服务部承认技术上存在其自行向其服务器中添加数据的可行性,但辩称电影《无极》不是其添加的,而是从“中国网吧院线”系统自动下载的。北京网尚公司则认为宝发服务部承认可自行向其服务器添加电影,不排除宝发服务部自行添加电影《无极》的可能性。由于宝发服务部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广州网尚公司签订电影等数据传输协议,并已支付相关费用,可以从“中国网吧院线”系统自动下载电影,无需自行添加。北京网尚公司认为不排除宝发服务部自行添加,对此,举证责任应由北京网尚公司承担。宝发服务部自行添加影片在技术上虽可行,但对宝发服务部存在自行添加的行为北京网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不能提供依据解释宝发服务部需要自行添加电影的目的。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宝发服务部传播给公众观看的电影《无极》应认定由北京网尚公司经营的“中国网吧院线”提供。
综上所述,北京网尚公司提供电影《无极》数据,下载到宝发服务部的数据缓冲服务器后,公众可以通过电脑终端观看。宝发服务部及北京网尚公司的这些行为未经中凯公司许可,共同侵害了中凯公司对电影《无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民事责任。鉴于中凯公司已认同宝发服务部删除数据行为并不再坚持停止侵权之请求,原审法院不再判令宝发服务部及北京网尚公司停止侵权。关于赔偿数额,由于中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宝发服务部及北京网尚公司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宝发服务部及北京网尚公司因此的获利,而请求法院酌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中凯公司享有权利的类型和期限、支付的转让费用、宝发服务部及北京网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等因素,并考虑中凯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费用,酌定宝发服务部及北京网尚公司给中凯公司赔偿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宝发服务部、北京网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中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01元,由中凯公司负担1439元,由宝发服务部、北京网尚公司连带负担4162元。
上诉人北京网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中凯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凯公司负担。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中凯公司享有电影《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认定事实错误。中凯公司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其提供的《授权书》没有经过公证和认证手续,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证明已经获得版权人之一美国MOONSTONE  ENTERTAINMENT INC的授权。《情况说明》不能代替对境外证据的法定要求,出具人和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证明力,内容与事实不符。二、一审判决推断网吧提供给公众观看的《无极》影片由北京网尚公司经营的“中国网吧院线”提供,没有事实依据。《公证书》不能证明影片来源何处,不能证明从北京网尚公司网站下载。虽然北京网尚公司是网吧内容的提供商,但并非网吧的所有影片均来源于北京网尚公司。北京网尚公司不存在向网吧提供《无极》影片的盈利动机。
被上诉人中凯公司答辩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请求依法驳回北京网尚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宝发服务部答辩称:一、其与广州网尚公司明确约定宝发服务部服务器由广州网尚公司控制,所有资料归中国网吧院线所有,版权问题由广州网尚公司负责。该案与宝发服务部无关。二、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综上,请求改判由北京网尚公司单独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中凯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宝发服务部、北京网尚公司,请求判令宝发服务部、北京网尚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影片《无极》相关侵权内容;2、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3、赔偿中凯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561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庭审中,中凯公司认同宝发服务部已删除影片《无极》,故不再坚持第1项请求;关于第2项请求,请求法院酌定数额,认为应由北京网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宝发服务部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焦点问题是:中凯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享有电影《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宝发服务部经营的网吧提供给公众观看的《无极》影片来源问题。
    (一)关于中凯公司是否享有电影《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
权问题。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
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MOONSTONE  ENTERTAINMENT INC共同对电影《无极》享有著作权。中凯公司为证明其享有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了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MOONSTONE  ENTERTAINMENT INC四民事主体共同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均加盖有四个著作权人的公章,但未载明《授权书》形成的地点。中凯公司还提供了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电影《无极》四个著作权人向中凯公司联合出具了《授权书》。更为重要的是,中凯公司还提供了其发行的电影《无极》DVD音像制品,该《无极》DVD封面印有“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发行”字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本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中凯公司为电影《无极》DVD音像制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中凯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授权书》没有经过公证和认证手续,但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中凯公司依法对电影《无极》DVD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北京网尚公司关于中凯公司不能证明后者对本案音像制品享有邻接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宝发服务部经营的网吧提供给公众观看的《无极》影片来源问题。
中凯公司为证明宝发服务部经营的网吧提供给公众观看的《无极》影片来源于北京网尚公司经营的“中国网吧院线”,提供了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份《公证书》记载在宝发服务部经营的网吧观看电影《无极》点击路径和操作步骤为:点击桌面“宝华影院”图标,进入“宝华网吧”页面,再点击“网吧影视”进入“中国网吧院线授权网吧:宝华网吧”,在“影视搜索”栏输入“无极”,点击进入“无极”影片页面,点击“无极(dvd).rmvb”播放影片。根据宝发服务部与广州网尚公司签订的《数据缓冲服务器架设协议书》,宝发服务部根据广州网尚公司的要求提供服务器硬件设施,数据缓冲服务器架设和维护由广州网尚公司负责,并由广州网尚公司控制服务器管理权限。服务器内所有资料归“中国网吧院线”所有。也就是说,宝发服务部经营的“宝华网吧”的内容由“中国网吧院线”的经营者广州网尚公司提供。同时,控制、管理宝华网吧服务器的权力不属于宝发服务部。而且,广州网尚公司系根据北京网尚公司的授权在广州开拓业务,负责将北京网尚公司经营的“中国网吧院线”的电影向网吧推荐,广州网尚公司的网上总服务器也由北京网尚公司控制。因此,根据上述观看电影《无极》点击路径、由广州网尚公司控制宝发服务部网吧服务器管理权限的约定以及广州网尚公司与北京网尚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等事实,足以认定宝发服务部经营的网吧提供给公众观看的《无极》影片来源于北京网尚公司经营的“中国网吧院线”。北京网尚公司否认《无极》影片来源于北京网尚公司经营的“中国网吧院线”,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影片内容由宝发服务部自行向其服务器添加,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网尚公司通过其经营的“中国网吧院线”提供电影《无极》数据,由宝发服务部下载到其经营的网吧数据缓冲服务器,通过电脑终端供公众观看。宝发服务部及北京网尚公司未经中凯公司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电影《无极》,共同侵害了中凯公司对该音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北京网尚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北京网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学军
代理审判员 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 孙明飞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欧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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