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PK北京网尚 揭开网吧院线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大战序幕

2007-9-10 14:00:00

    近日,有内地音像行业龙头企业之称的广东中凯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凯文化)凭借其优势的国内外节目资源,携1万余小时的影视节目资源强势挺进网吧院线业务这一领域,进入该领域之后,即遇到类似音像行业的盗版问题。多年以来,中凯文化以民间形式配合政府部门在音像行业打击盗版,而在业界享有盛誉。而这一次,中凯文化把网吧院线的最早涉入者北京网尚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就是北京网尚公司未经中凯文化许可,非法在网吧院线使用了中凯文化享有版权的《无极》等一批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影视作品。为此,一南一北两大文化公司,为网吧院线影视作品版权掀起了大战。

 

网尚有贼喊捉贼嫌疑

    网吧院线作为一种网络运营方式,为版权拥有者创造了可观的利润,国内也有企业看到了内里蕴涵的商机,除了中凯和网尚之外,还有英雄、捷报、网乐、乐吧等网吧服务企业,为网吧提供在线播放版权节目。中凯文化因长期从事影视版权的购买,积累了万余小时的节目,进入该行业,厚积薄发,大有后来者居上的趋势。运营多年音像制品的中凯文化,在网吧院线领域,也遇到了版权保护的问题,而这一回,中凯文化采用法律手段,把侵权企业告上法庭。即使收效甚微,但作为经营者的郭子龙、郭岳州兄弟,仍然踌躇满志。

  20076月,中凯文化把北京网尚公司告上了法庭,轰动一时。记者访问北京网尚公司的网站,发现网尚自己的网站上有专门的维权专题报道(上有维权案例无数、更有版权法内容),另外我们在百度等搜索一下,也可查到无数网尚维权的正面新闻,由此看来,网尚似乎也是一位正版拥护者,看似有较强的维权意思。然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7] 判定网尚侵权成立,并向中凯文化承担巨额赔偿。此次网尚侵权案却用事实向我们揭示了网尚的侵权实质,这种维权又侵权、知法犯法的双重行径,令人满腹疑问。

 

警醒:网吧选择合作方不当,稀里糊涂当被告

    中凯文化把北京网尚公司告上法庭的同时,将广州某网吧也列为了同等被告。在该案件中,网吧和网尚明明是合作方,而网尚的辩词却让人回味,辨称“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没有直接的联系。”意欲明哲保身,跟网吧划清界限。而事实是,网吧在播放节目时,均跟节目提供方签有协议的,是利益结合体。

    在北京网尚公司侵权案中网吧仅提供硬件,虽然没有直接上传盗版节目,但同样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对广大网吧经营业主是个警示,虽然绝大多数网吧都想使用正版,但却无法防止假正版,慎重选择合作方是关键。

 

网吧院线维权任重道远

    为响应国家七部委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盗版天天行动的通知,在行业内宣传推进正版影视作品,作为全国最大的网络影视版权拥有商,广东中凯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五洲100%正版网吧院线已在湖南、湖北、福建、北京、广州等十多个省市,对侵权网吧提起了诉讼。对中凯文化来说,此时不仅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制订网络发展规划,发展自己的特色,在网络院线领域中,想彻底消灭侵权,还任重道远。

    中国内地有13万家网吧,其中的网吧院线里的电影电视有多少是经过合法授权的,笔者尚不曾作过调查。从中凯文化、捷报公司等提供的数据看,网络院线的维权还路茫茫。还需要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和企业持之以恒的维权斗争,才能让网吧院线步上正轨。

 

[延伸阅读]

200412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随后,200744,两高对上述司法解释予以修正,大大降低刑事案件门槛,将原来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以上降低一半,只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中凯文化将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及条例、民事诉讼法将盗版分子送上法庭,全面彻底追究盗版分子的民事、刑事责任,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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